齐某某故意伤害案——无罪
发布时间:2020-03-13 09:39:23
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19)粤0106刑初8XX号
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齐某某,男,199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,
辩护人XX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.
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(2019] 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齐某某及辩护人XX、被害人谷某某、证人田某某、齐某出庭参加诉讼,在宣告判决前,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齐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: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齐某某的起诉,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.
审判长梁某某
审判员陈某某
陪审员胡某某
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
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